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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www.lhlasa.com
来源:上海到鄂尔多斯专线 发布时间:2011/4/25 浏览次数:
因此,就公路、城市道路以及道路的立法而言,出现了“三套车”并驾齐驱,相应的政策和技术标准也产生了“三套车”。由于公路和城市道路被分开管理,形成了两个法律体系,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被统一管理,又形成了一个法律体系。
公路、城市道路及道路的法律界定和分类
《公路法》没有规定公路的定义,但《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界定了公路的内涵,即“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第二条规定了城市道路的定义: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城市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快速路,快速路是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的。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二是主干路,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三是次干路,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四是支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目前,“道路”一词主要适用于交通安全管理中,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界定及分类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
政府管理主体的差异
《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八十一条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公路、城市道路的建设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那么,公路和城市道路到底有何差异呢?
首先,公路和城市道路政府管理主体不同。在建设质量、建设安全生产、其他事项的管理等方面,公路和城市道路有着不同的政府管理主体。
在建设质量管理主体方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见,一般情况下城市道路建设质量管理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其次,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也并不相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可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一般情况下城市道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在公路与城市道路二者之间,其他事项管理主体也不相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运输部负责以下事项:编制公路规划;提出有关公路行业投融资政策拟订工作;监管公路建设市场,拟订公路建设、维护、路政、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监测和协调国家高速公路及重要干线路网的运行;承担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起草公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各地的上述事项一般也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国办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被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因此城市道路的管理主体是由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城市道路的管理主体。
规划制度的差异
在公路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制度方面,二者也存在较大差异。城市道路规划原则包括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原则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原则。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上海到济南货运
公路规划的原则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公路有统一的命名和编号制度,其中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公路有规划控制区制度,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通过比较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规划制度,笔者认为:在规划原则方面,公路规划优于城市道路规划;在规划批准效力制度方面,公路规划优于城市道路规划;在规划控制区制度方面,公路规划优于城市道路规划;在命名和编号制度方面,公路规划优于城市道路规划;在单位和小区道路规划、管线配套设施规划方面,城市道路规划优于公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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