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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制度的差异 www.lhluoyang.com 发布时间:2011/4/25 浏览次数:

建设制度的差异  
  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在融资及其他具体制度方面也各有不同。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上海到长沙物流

  公路建设筹集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城市道路配套建设中,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建设交叉制度中要求: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技术标准上有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不同路权要求。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技术标准中没有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要求。  
  通过比较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建设制度可见:在建设融资方面,公路建设优于城市道路建设;在建设项目法人制度方面,公路建设优于城市道路建设;在建设配套制度方面,城市道路建设优于公路建设;在建设保修制度方面,城市道路建设优于公路建设;在立交土地预留制度方面,城市道路建设优于公路建设;在交通渠化制度方面,城市道路建设优于公路建设。  
  养护制度的差异  上海到广州货运
  城市道路养护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养护的绿化保洁水平要求高。养护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财政保障。  
  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养护的绿化保洁水平要求低。养护资金来自中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的消费税,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通过比较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养护制度,笔者认为:在政事分开方面,城市道路养护优于公路养护;在绿化保洁水平方面,城市道路养护优于公路养护;在公路用地方面,公路养护优于城市道路养护;在养护资金保障制度方面,公路养护优于城市道路养护。  
  路政管理制度的差异  
  对于城市道路而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没有这项制度。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公路没有占用费。在开设平面交叉道口、设置非公路标志方面,公路有许可制度;城市道路不清晰。最后,公路有控制区制度,而城市道路没有该制度。  
  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逐步扩大,中小城市日益兴起,许多地方提出:公路应当逐步改为城市道路。  
  2009年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由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可以从中央财政获得,许多地方不动声色地把城市道路改为公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许多过去的专用公路功能改变,需要改为城市道路或者改成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特别是2008年国务院提出城市道路管理体制交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以来,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转化和认定问题更是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判断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发展趋势,可以有多种理论,多种方法,也可以存在多种争议,但在法治国家中应当强调的是依法办事。笔者认为,由于《公路法》的效力等级高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因此当二者出现冲突时应当以《公路法》为准。首先是关于主管部门,即确定“谁来管”的问题。  
  《公路法》已确定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工作,因此城市人民政府将公路的管理职责确定给建设主管部门是不合法的。但城市人民政府将城市道路的管理职责确定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符合国务院规定,因而是合法的。其次是由于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技术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这一差异暂无条件统一,需要继续保留。在养护和路政管理方面,除依法实施外,应当取长补短。  上海到贵
  最后,在二者的转化和认定方面,必须依法办理。将公路改为城市道路,或者将城市道路改为公路,必须按《公路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即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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